关于进一步促进和田房建市政领域市场
健康发展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在指导建筑业转型升级,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强承包履约管理,提高监管水平,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和措施。一段时间以来,和田地区仍然存在推动建筑业升级转型乏力,装配式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动力不足,装配式建筑比例距离自治区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招标投标领域借用资质、挂靠,招标人脱离项目实际设置过高的业绩、资格等准入条件,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标后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到岗履职;建筑企业在落实实名制管理等制度流于形式;建筑企业参加地区、自治区各类行业奖项积极性不高等系列问题。
为落实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引领和产业支持,推动和田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结合和田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田地区房建市政领域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坚持以严的基调,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引领,以服务为宗旨,以管理为辅助,以执法为保障,依托信用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构建可感可见的(N+“服务+监管”)模式。继续对建筑企业给予政策扶持,提振建筑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7月确定起草意向,2024年12月通过调查问卷、企业座谈等方式收集和田地区房建市政领域市场意见建议,在借鉴疆内兄弟地州以及内地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和田地区房建市政领域实际情况,经多轮讨论研究,于2025年2月中旬形成初稿。2025年3月起,我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先后书面征求了各县市住建部门、地直相关部门、地区建筑行业协会及重点建筑企业意见和建议。2025年3月24日,组织部分重点企业、设计单位、审图机构、评标专家对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的进一步“简单通用”工程适用范围的意见,进行了2轮讨论和3次修改,对《通知》进行了完善。拟于2025年5月中旬印发。
三、主要内容及框架
《通知》分别从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扶持激发市场主体信心、招投标信息公开、强化标前中后监督管理、欠薪失信主体惩戒、保障承包单位权益、落实实名制管理、鼓励奖项申报和正向激励、强化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提出10条措施,主要特点如下:
1.落实自治区相关要求。《通知》贯彻了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新政明电〔2019〕243号)《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装配式建筑项目占新建城镇项目30%、绿色建筑比例30%的指标,更好推动建筑业现代化和“双碳”措施在和田落实。结合和田光照资源丰富的资源禀赋,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申报光伏一体化建筑,
2.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一是为了推动和田建筑业市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动态清除无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市场准入条件及审批、备案、审查等事项和要素。二是持续推进审批事项管理标椎化规范化,全力助推“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移动APP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贴心的住建政务服务环境。三是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模式,适时推动“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分段分期联合验收”工作,最大限度促进产业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投产。四是创新和田地区住建领域监管方式,主要以严的基调,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引领,以服务为宗旨,以管理为基础,以执法为警示,依托信用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构建可感可见的(N+“服务+监管”)新模式。
3.提振市场信息。一是大力推动落实自治区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小于2000万元、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小于800万元的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审查业绩、信用评价结果等因素指标。二是鼓励招标人在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时,明确设计单位、审图机构要结合项目特点及复杂系数,注明是否属于简单、通用建筑工程。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时对简单、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不设业绩指标和业绩加分项。三是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提出的“简单、通用工程”确定了具体范围,并由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在其结论文件进行明确,招标人作为是否设置业绩指标的依据,激发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同时,还提出了400万元以下非公开招标项目的发包方案,鼓励企业之间深度合作,发挥优势。
4.进一步加大招投标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全面推进招标
计划、评标情况、扣分理由、否决理由,以及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班组管理人员信息公开,推动投标业绩、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情况、变更原因公开,加大推进工程建设期间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力度。二是地区住建局将及时公开评标专家考核结果,以及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情况,公开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结果。三是地、县两级住建部门要及时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四库一平台”和和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强化招投标监管。一是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文件和合同中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人员标后履职提出具体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进一步加大了对投标人业绩真实性的查证,明确业绩证明材料需包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住建部门平台业绩查询截图,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平台无法查询的业绩,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业绩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绩属实文件。三是深入推动和田地区住建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鼓励招标人对有不良行为投标人进行限制。四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6.强化了信用惩戒的力度。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关键机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都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因此,坚持以法治化为引领,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是对人社部门做出失信决定的应用在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评先选优的予以限制。二是加大对有不良行为企业的采集,予以扣除信用分。三是加大对有不良信用行为的限制,招标人可以此类群体进行限制。重拳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一是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存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建筑企业,惩戒期内限制进入和田地区建筑市场。二是对因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拒不整改,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理的扣除信用分20分/次。三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直接认定为C级。四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构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不良行为记录(第九条、第十条中严重失信行为),且仍在公示期内的企业,招标人可以限制参与投标。五是有欠薪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示期的企业,其承揽的项目不得参与房建市政类的评先选优活动。
7.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加强全地区房建市政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有效解决“结算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二是明确了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发生纠纷后,启动赔付时间。三是推进全过程结算制度。
8.加大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施工现
场实名制管理的设置要求、人员范围、具体要求。二是结合和田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的非总承包、专业承包管理人员随意向农民工出具工作量、费用等说明,导致拖欠主体之间没有相应法律关系,造成后期化解难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由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向农民工出具,且必须加盖总承包单位章。
9.鼓励奖项评比、激励。近年来,和田地区参与各类奖
项评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通知》通过表扬、表彰等鼓励性措施提高企业参与度,鼓励企业积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能力,获得信用加分。创新性的提出鼓励企业邀请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为本公司进行指导服务。
10.加强监督和案件查处。一是明确了将十类建筑市场、施工现场、招标投标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作为本地区重点查处的对象,保障市场净化,规范主体行为。二是加大向纪检、检察、公安的线索移交力度。从管理、执法层面保障《通知》的各项措施得到保障和落实。
四、政策依据
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参考包括:《关于大力发展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8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建建〔2021〕14号)、《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建建〔2021〕20号)、自治区住建厅等部门关于绿色金融支持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21〕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新党发〔2023〕17号)、《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新建规〔202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建规〔2024〕2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党发〔2018〕35号)、《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J17607--2024-DB65/T 8020-2024、《关于印发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 推动新疆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新建规〔2025〕3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新建建〔2020〕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发改项目》(〔2024〕72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5〕80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20〕21号)、《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