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收费标准依据公示
一、建设工程交易场地费及设施服务费
依据《关于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服价〔2020〕578号)文件,向投标企业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场地及设施服务费单个招投标项目(标段)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投标企业少于6家(含6家)的按每个投标企业每次1000元收取;投标企业超过6家的,按单个招投标项目(标段)6000元由投标企业平均分摊。同时可向招标代理机构按每个招投标项目(标段)每次500元收取场地及设施服务费,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向招标人收取。
继续全面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明确的建设工程交易场地及设施服务费减免或优惠措施。
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一)依据《关于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服价〔2020〕578号)文件,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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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及类别 |
计费基价 |
交易额 |
收费 标准 |
交费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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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一级市场) |
成交价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4.50% |
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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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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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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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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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以上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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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转让(二级市场) |
成交价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2.00% |
交易双方各承担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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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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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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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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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改制,无偿转让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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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
评估额 |
按评估额的0.5%收取,但最高收费不超过5000元,收费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抵押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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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等提供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资料的,按每宗矿业权每套收取2000元的资料费。对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的应退回资料费。技术咨询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为全程性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以手续费、公告费等各种名目向交易各方收取其他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费
依据《关于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0〕1809号)文件,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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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型 |
计费基数 |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 标准 |
交费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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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出让(招、拍、挂)土地使用权转让(非住宅、别墅) |
交易额 |
100以下(含100) |
2% |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受让方承担; 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双方各承担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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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含50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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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含1000)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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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含5000)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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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上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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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非住宅、别墅) |
抵押额 |
100以下(含100) |
0.8‰ |
抵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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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含500)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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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含1000)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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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含2000)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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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5000(含5000)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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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上 |
0.05‰ |
四、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挂牌方式产权交易服务费
依据《关于产权股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3〕1007号)文件,参照关于印发《产权交易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国资产权〔2013〕226号)标准收取。
(一)信息挂牌费。信息挂牌费由产权交易机构向产权交易的委托方收取,包括网站公告费和报刊公告费,每单按3000元收取;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二)鉴证手续费。产权交易机构向交易双方各按照实际
成交额的2‰收取交易鉴证手续费。单笔单向鉴证手续费原则上不低于2000元。
(三)交易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方式,
按成交额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向交易双方各收取交易服务费10‰;成交额在5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向交易双方各收取交易服务费8‰;成交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向交易双方各收取交易服务费6‰。单笔单向交易服务费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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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万元) |
收费对象 |
收费 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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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下(含) |
交易双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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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上--3000 |
交易双方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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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以上 |
交易双方 |
6 |
(四)竞价服务费。采用网络电子竞价方式交易的项目,由交易机构按照实际成交额的2.5%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电子竞价费。单笔单向竞价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收取竞价服务费的,交易所不再收取交易服务费。
(五)其他收费服务。企业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企业改制、增资扩股、咨询服务、项目策划、项目融资、招商引资、价款结算及转让项目交易增值部分等其他服务费收取,由双方协商约定收取。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拍卖、招标方式入场交易服务费
(一)以拍卖方式交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由产权交易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以招标方式交易的,招标代理费按照市场调节价,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投标人对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质疑。交易服务费由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协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投诉举报电话:0903-12345、0903-12315、0903-209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