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6-06-18 浏览: 【 字体:
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2.提供矿业权供求信息,发布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对提供交易的矿业权资料进行核实,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向购买者提供地块和矿产背景资料。
4.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填写相关文件及资料。
5.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矿业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及其它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等。
6.协助办理交易矿业权的登记发证。
以成交价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计法计算:
1.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一级市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收费标准4.5%;1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收费标准4%;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收费标准3%;1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收费标准2%;5000万元以上收费标准1%。
2.协议转让(二级市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收费标准2%;1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收费标准1.5%;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收费标准1%;1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收费标准0.8%;重组改制,无偿转让。
3.抵押:按评估额的0.5%收取,但最高收费不超过5000元,收费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等提供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资料的,按每宗矿业权每套收取2000元资料费。对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的退回资料费。技术咨询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服价〔2020〕578号
2 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土地交易服务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2.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求信息,发布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向竞买意向人提供地块基本资料。
4.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填写相关文件及资料。
5.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土地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及其它服务等。
以成交额为基数,按差额累计法计算:                                    
1.土地所有权出让(招、拍、挂)土地使用权转让(非住宅、别墅):
100 万元以下(含 100)收费标准2%;100-500万元(含 500)收费标准1.5%;500-1000万元(含 1000)收费标准 0.8%;1000-5000万元(含 5000)收费标准0.6%;5000万元以上,收费标准0.4%。                       
2.土地使用权抵押(非住宅、别墅):100 万元以下(含 100)收费标准0.8‰;100-500万元(含 500)收费标准0.6‰;500-1000万元(含 1000)收费标准 0.4‰;1000-2000万元(含 2000)收费标准0.2‰;2000-5000万元(含5000)收费标准0.1‰;5000万元以上收费标准0.05‰。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0〕1809号)
3 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建设工程交易场地及设施服务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1.向投标企业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场地及设施服务费单个招投标项目(标段)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投标企业少于6家(含6家)的按每个投标企业每次1000元收取;投标企业超过6家的,按单个招投标项目(标段)6000元由投标企业平均分摊。                             
2.向招标代理机构按每个招投标项目(标段)每次500元收取场地及设施服务费,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向招标人收取。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服价〔2020〕578号
4 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咨询与申请受理、资料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交易信息发布、受让意向登记、交易(遴选)组织实施、签约组织服务、合同(协议)核校、交易资金结算、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与变更登记办理配合等基本服务。 1.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项目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服价〔2026〕374号 注:①协议成交项目是指交易过程只有一名意向方报名成交的项目。竞价成交项目是指交易过程有两名及以上意向方报名,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②竞价成交方式中增值部分=成交额-底价(挂牌)。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与处置按以上标准执行。
金额(万元) 协议成交收费标准( 竞价成交收费标准 最低收费
出让方(增资方) 受让方(投资方)
底价部分 增值部分(%)
500(含)以下 4 按照协议成交收费标准计收 2 按照协议成交收费标准计收 每宗不低于3000元
500-2000(含) 3 1.5
2000-5000(含) 2 1
5000-10000(含) 1 0.8
10000-100000(含) 0.5 0.3
100000以上 0.3 0.2
2.资产转让项目
金额(万元) 协议成交收费标准( 竞价成交收费标准 最低收费
出让方 受让方
底价部分 增值部分(%)
500(含)以下 4 按照协议成交收费标准计收 2 按照协议成交收费标准计收 每宗不低于300元
500-2000(含) 3 1.5
2000-5000(含) 2 1
5000-10000(含) 1.5 0.5
10000以上 1 0.3
3.资产经营租赁项目
首年金额(万元) 协议成交收费标准( 竞价成交收费标准 最低收费
出租方 承租方
底价部分 增值部分(%)
100(含)以下 5 按照协议成交收费标准计收 1 按照协议成交收费标准计收 每宗不低于300元
100-500(含) 4.5 0.8
500-1000(含) 4 0.6
1000以上 3 0.4
投诉举报电话:0903-12345、0903-12315、0903-2095008